乌海市高层次人才及新市民、青年人 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助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的新要求,精准有力保障新市民、青年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为人民群众创造高品质的生活。按照《乌海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机制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获评“草原英才”“乌海英才”并在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或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优秀人才。
(二)新市民指在乌海市生活和工作的,未取得乌海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或取得户籍三年以内的缴存职工。
(三)青年人指在乌海市生活和工作的,年龄在18—35周岁之间的缴存职工。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三条 属于“草原英才”“乌海英才”库人员,满足新市民、青年人政策要求的,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1. 乌海市中心城区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每年最高2万元,租房提取一个自然年度每位职工提取次数不超过2次,职工本人及配偶当年合计租房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租房提取额度上限。
2. 提取条件
各类高层次优秀人才及新市民、青年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1)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3)本人及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清偿的异地公积金贷款、无司法机关冻结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高层次优秀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的,单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为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提供贷款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办理。
第五条 公积金提取办理材料、贷款办理材料、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偿还等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乌海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细则由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