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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特别困难 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2025-03-26 17:58:4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乌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二条  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水灾、地震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三章  提取条件及额度

第三条  遇到突发事件(包括火灾、水灾、地震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核定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同一事项只能办理一次提取业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出。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原件;

(二)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发票原件;

(三)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四)其他材料:

1. 如为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 如为子女提取的,还需提供子女身份证原件、同户籍的户口簿或关系证明原件;

3. 如为父母提取的,还需提供父母身份证原件、同户籍的户口簿或关系证明原件

 

  提取程序

第六条 职工携带以上相关资料到公积金各网点前台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符合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条件的及时办理;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提取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七条  本细则由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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