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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的通知

2024-05-30 11:54:32  浏览次数:

关于增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的通知

 

乌海市各缴存企业、缴存职工:

经乌海市第五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新增住房公积金自然人保证担保贷款方式,开办自然人保证担保贷款业务。我市缴存职工在申请办理异地购房本地贷款时,无法使用贷款所购住房或提供其他符合抵押的房产办理抵押担保的,可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

本通知自2024430日起施行。

 

 

 

乌海住房公积金自然人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缴存职工在申请办理异地购房本地贷款时,无法使用贷款所购住房或提供其他符合抵押的房产办理抵押担保的,可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

第二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乌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自然人保证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人保证人必须是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无公积金贷款及担保责任、有代借款申请人偿还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能力、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缴存职工。

2.申请贷款额度在50万元(含)以内的,可选择1名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申请贷款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可选择2名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

3.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自然人保证人的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应当不低于借款申请人的借款期限,最长担保年限不得超过30年。

5.贷款可贷额度按自然人保证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累计存储总额的20计算;不得高于异地所购房产的购房总价的70%

6.自然人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内承担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7.自然人保证人保证期限内,因个人原因经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协商同意,可以申请更换符合公积金中心担保条件的自然人保证人

8.自然人保证人在担保期间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偿还等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乌海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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